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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8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蔡榮澤洪瑋嬬林大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81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蕭偉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22925 、22926 、30532 號,101 年度偵字第29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蕭偉業自民國壹佰零貳年壹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 條或第101 條之1 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蕭偉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其涉犯販賣第一、二級毒品此等最輕本刑分別各為無期徒刑及7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犯行次數甚眾,又被告於面臨如此重刑訴追下,其逃匿以求卸責之心勢必更為強烈,而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而具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之規定,於民國101 年8 月8 日裁定執行羈押,並於同年11月5 日裁定延長羈押在案。被告之羈押期間雖將屆至,惟羈押之目的,除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外,另亦有刑事執行保全之目的,又被告所涉犯行分別各屬最輕本刑無期徒刑及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等情,已如前所述,且被告就其本案犯行,並經本院於101 年12月28日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則被告於面對如此重大刑責之下,其逃匿飾責之動機當益屬強烈而具有逃亡之虞,是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仍具有羈押之原因與必要性,為確保日後審判程序及刑事執行之順利進行,應自102 年1 月8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洪瑋嬬

法 官 林大鈞

書記官 劉乙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81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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