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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4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陳麗芬吳芙蓉王鐵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43號

被告
甲○○(原名羅貴鴻)
選任辯護人
劉世興律師

段誠綱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64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法 官 吳芙蓉

法 官 王鐵雄

書記官 李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43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