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9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95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饒君祥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2 年8 月15日101 年度訴字第89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362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饒君祥於102 年8 月26日就本院102 年8 月15日之101 年度訴字第895 號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然未敘述上訴理由,經本院於102 年9 月25日以裁定命上訴人黎光華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嗣於102 年9月30日送達於上訴人饒君祥,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上揭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等在卷可參,詎上訴人饒君祥迄今仍未補正上訴理由,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