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7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76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葉時圩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庭暘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33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葉時圩被訴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3 月27日辯論終結,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