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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76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蔡榮澤洪瑋嬬謝憲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76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葉時圩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庭暘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33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葉時圩被訴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3 月27日辯論終結,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洪瑋嬬

法 官 謝憲杰

書記官 顏伶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76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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