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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緝字第30號

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王筆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緝字第30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湯勝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6441、16208 號、100 年度調偵字第72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湯勝雄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湯勝雄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依其自白及供述、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查三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書、免用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申請書、營業人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夢中花公司變更登記表、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臺北市統一發票請購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0 年1 月27日刑鑑字第1000001919號鑑定書、告訴人林水溶之證述、天成醫院診斷證明書、酒精濃度檢測單、測試觀察紀錄、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通知單等,足認被告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及同法第185 條之3 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之嫌疑重大,且被告因本案遭通緝,前又有多次涉案遭通緝之前案紀錄,有逃亡之事實,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於民國101 年3 月29日執行羈押,至101 年6 月28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被告本案所涉犯行,亦業經本院於101年6 月1 日就傷害部分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就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製不實罪、刑法第185 條之3 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在案。

二、茲本院以前開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 年6 月29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筆毅

書記官 高 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緝字第30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商業會計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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