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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0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曹馨方高羽慧紀榮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0號

被告
魏肇均
選任辯護人
林正杰律師

具 保 人 黃家鴻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1491號、101 年度偵字第1695號、101 年度少連偵字第74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

主文

黃家鴻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魏肇均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 萬元,由具保人黃家鴻於民國101 年1 月5 日繳納保證金額後,已將被告釋放。惟被告嗣經本院合法傳喚,及通知具保人應偕同被告到庭否則即依法沒入保證金,並將上開傳票及通知交由郵務機關分別送達被告、具保人之住居所,已為合法送達。詎被告竟未遵期到庭,具保人收受送達後亦未偕同被告到庭,而2 人亦無在監所之紀錄,無故不到庭,復被告自106 年6 月9 日出境後,未再返國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具保人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被告及具保人之送達證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等各1 份在卷可查,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5 萬元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曹馨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法 官 高羽慧

法 官 紀榮泰

書記官 陳俐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0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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