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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蕭世昌陳柏宇王詩銘

原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貴明
訴訟代理人
陳俊華
被告
林明潮

許金發

陳立凱

黃國龍

傅崇玉

賴治富(原名賴志文)

鄭錦綾

賴秋貴

徐清永

鄭俊良

陳盛達

上列被告違反電業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陳柏宇

法 官 王詩銘

書記官 曾彥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