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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166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游智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166號

原告
林家禛
被告
陳長壽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定有明文;復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陳長壽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8 月12日以100 年度易字第58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在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0 年10月17日以100 年度上易字第220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附卷可佐。是以,原告既遲於上開刑事訴訟終結後之101 年5 月24日始向本院遞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有本院之收文章戳在卷可憑,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與說明,本件原告之訴,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又本件被告陳長壽既已經刑事判決確定,原告即無從再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方式請求賠償損害,僅得另循民事程序請求賠償,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游智棋

書記官 陳育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166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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