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16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166號
- 原告
- 林家禛
- 被告
- 陳長壽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定有明文;復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陳長壽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8 月12日以100 年度易字第58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在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0 年10月17日以100 年度上易字第220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附卷可佐。是以,原告既遲於上開刑事訴訟終結後之101 年5 月24日始向本院遞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有本院之收文章戳在卷可憑,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與說明,本件原告之訴,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又本件被告陳長壽既已經刑事判決確定,原告即無從再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方式請求賠償損害,僅得另循民事程序請求賠償,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