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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緝字第8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蘇昌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易緝字第83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國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更正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12月11日所為之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經查:本件被告林國榮為警查獲之際,所扣案之電子磅秤 1臺,乃係供其分別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本院即依法於其所犯之上開2 罪名主文項下均宣告沒收,並在判決理由中詳予敘明,是本件所諭知沒收之電子磅秤實際上仍僅有1 臺,並無聲請意旨所稱將1 臺誤植為2 臺之情事,自無從更正。本件聲請尚有誤會,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蘇昌澤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緝字第83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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