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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1349號

毀損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劉淑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易字第1349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杜全中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調偵字第73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杜全中因與罹患小兒麻痺之友秀伍道合作投資生意發生債務糾紛,於民國102 年1 月28日下午1 時45分許,前往友秀伍道位在桃園縣復興鄉○○村0 鄰○○○0 號之住處前,要求友秀伍道還錢,詎雙方一言不合,杜全中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持預備之高爾夫球桿敲毀友秀伍道所有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之車頭儀表板,足生損害於友秀伍道。經友秀伍道提起告訴,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惟查該項罪名,依同法第357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友秀伍道業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依首揭法律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刑事庭 法 官 劉淑玲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1349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毀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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