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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210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蘇昌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易字第210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徐鈺量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3 年2 月1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本院102 年度審易字第210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鈺量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徐鈺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2 年度審易字第2100號第一審判決,而未附具體理由,於民國103 年3 月5 日具狀提起上訴,且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具體理由,爰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限期補提上訴之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蘇昌澤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2100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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