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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2138號

恐嚇取財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吳為平林宜靜蘇昌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易字第2138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志祥

      張智魁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23256 號),本院經合議庭評議後,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除簡式審判程序及簡易程序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同法第284 條之1 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志祥、張智魁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後,因被告2 人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本件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經合議庭評議由受命法官獨任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林宜靜

法 官 蘇昌澤

書記官 李佳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2138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恐嚇取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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