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29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易字第29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振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4 月30日所為之102 年度審易字第297 號刑事判決(偵查案號:101 年度偵字第21652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前段、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吳振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4 月30日以102 年度審易字第 297號為判決後,已將判決正本送達至被告現所在地即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看守所,並由被告本人於102 年5 月8 日親自簽名且按捺指印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乃被告竟遲至102 年5 月23日始具狀向監所提起上訴,並於同日送交本院,亦有刑事上訴狀上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收狀戳記及本院收狀戳記可憑,揆諸上開說明,顯已逾越法定上訴期間,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