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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29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蘇昌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易字第29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吳振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4 月30日所為之102 年度審易字第297 號刑事判決(偵查案號:101 年度偵字第21652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前段、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吳振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4 月30日以102 年度審易字第 297號為判決後,已將判決正本送達至被告現所在地即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看守所,並由被告本人於102 年5 月8 日親自簽名且按捺指印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乃被告竟遲至102 年5 月23日始具狀向監所提起上訴,並於同日送交本院,亦有刑事上訴狀上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收狀戳記及本院收狀戳記可憑,揆諸上開說明,顯已逾越法定上訴期間,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刑事庭 法 官 蘇昌澤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297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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