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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262號

妨害公務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游紅桃蘇昌澤劉淑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訴字第262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振元

具 保 人 袁有德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緝字第15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袁有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亦有規定。

二、查本件被告李振元所涉妨害公務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 萬元,由具保人袁有德於民國101 年11月6 日繳納保證金額後,已將其釋放。惟被告嗣經本院合法傳喚應於102 年3 月26日上午11時25分到庭接受審判,竟無故不到庭,本院乃依法拘提被告,亦未有所獲等情,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本院送達證書、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證在卷可稽,足證被告確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劉淑玲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262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公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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