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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訴字第7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楊廼伶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公訴人
上 訴 人即
被告
張家豪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年3 月29日102 年度審訴字第70號刑事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張家豪不服本院民國102 年3 月29日年102年度審訴字第70號第一審刑事判決而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僅稱對判決不服,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且其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提理由書狀,經本院於102 年5 月15日以裁定命其應於7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該裁定送達其位於桃園縣大園鄉○○村0 鄰○○00號住所,因未獲會晤本人或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而於102 年5 月24日寄存送達於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大園派出所,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開說明,本件上訴程式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法訴訟法第220 條、第36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刑事庭 法 官 楊廼伶

書記官 陳郁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70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