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附民字第258號
- 原告
- 羅銀珍
- 原告
- 古銘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蕭萬龍律師
- 被告
- 葉發海
張明為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2 年度審易字第1506號傷害等刑事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2年度審附民字第258號
張明為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2 年度審易字第1506號傷害等刑事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