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29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1291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富美
- 選任辯護人
- 姚本仁律師
陳映青律師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10306號、102年度偵字第103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富美係址設桃園市大溪區(改制前為桃園縣大溪鎮,下同)信義路553 號金元昇有限公司(下稱金元昇公司)之負責人,李衍深(由本院另行審結)則係金元昇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李衍深明知位在上址之如附表所示砂石製程設備,係屬伸鴻工程有限公司(下稱伸鴻公司)所有,金元昇公司自民國93年8 月1 日起,向伸鴻公司以每月租金新臺幣6 萬5,000 元之價格承租此批設備,渠2 人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聯絡,於100 年7 月1 日起,拒絕續為給付租金,亦不返還上開砂石製程設備予伸鴻公司,而以此方式侵占該等設備入己。因認被告楊富美涉犯刑法第335 條第1 項之侵占罪嫌。
三、經查,被告楊富美業於104 年6 月9 日死亡,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及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臺北慈濟醫院診斷證明書等在卷可稽,揆諸前揭法規,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