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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585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江德民李麗珍林文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585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建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844號、102 年度偵字第8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建嘉自民國壹佰零貳年柒月壹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陳建嘉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自白犯行,並有被害人之指訴、被告提款影像照片在卷可憑,及提款卡10張扣案可佐,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尚有共犯未到案進行詰問,恐有勾串共犯之虞;而被告於短期間內連續多次提領詐欺款項,顯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及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7 款之原因,為保全將來審判及刑罰執行程序之進行,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2 年5 月14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因本案業於102 年6 月18日辯論終結,並於102 年6 月28日宣判,而被告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 月確定,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借撥人犯執行,並於102 年7 月1 日起,由該署檢察官移送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 年度執癸字第834 號執行指揮書附卷可稽。被告既已因另案執行在監,已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情形,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李麗珍

法 官 林文慧

書記官 梁晏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585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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