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72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721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秦瑋音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85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秦瑋音被訴傷害、公然侮辱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秦瑋音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1 年7 月3 日15時許,在「眾生護理之家」1 樓視聽室內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公然以「我懶得跟畜生講話」之足以貶損人格之詞句辱罵告訴人陳健中;被告秦瑋音另於同年7 月17 日14 時許,在「眾生護理之家」3 樓內,因不滿告訴人陳健中以照相機對其蒐證,竟又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告訴人陳健中左手臂,致告訴人陳健中受有左前臂擦傷及抓痕之傷害,因認被告秦瑋音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公然侮辱罪嫌及刑法第277 條第1 項普通傷害罪嫌等語。
三、本件被告秦瑋音因普通傷害罪、公然侮辱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係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及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第314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陳健中就前揭公然侮辱、普通傷害犯行,於本院102 年7 月18日審理程序時當庭撤回告訴,有該準備程序筆錄1 份在卷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