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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0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蕭世昌王詩銘商啟泰

原告
江秀鳳
被告
黃加貽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蕭 世 昌

                  法 官 王 詩 銘

                  法 官 商 啟 泰

                  書記官 謝 雅 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0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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