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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15號

違反水土保持法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許曉微陳郁融廖珮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15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郭人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15408 號、101 年度偵字第21663 號),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315 號案受理,於中華民國102 年7 月30日言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許曉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廖珮伶

                  書記官 蕭尹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15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水土保持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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