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錦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2 年8 月2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陳錦華不服本院民國102 年8 月2 日102 年度訴字第48號第一審刑事判決而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僅稱對判決不服,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且其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提理由書狀,經本院於102 年11月14日以裁定命其應於7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該裁定正本已於102 年11月25日寄存送達予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可憑,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開說明,本件上訴程式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