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4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48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許雅柔(原名許慧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第28590 號、101 年度偵字第2640號、第1494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雅柔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許雅柔於民國105 年5 月26日起至同年6 月23日住院時,四肢癱瘓,日常生活需他人24小時照顧,無生活自理能力,當時病情無法表達陳述。出院後無回診紀錄,其目前病況無從得知等情,此有國軍醫學院三軍總醫院106 年5 月12日院三醫勤字第1060005883號函附卷可按(見本院卷十二第155 頁),嗣本院依職權委請員警前往查訪被告許雅柔之病情,被告許雅柔因燒炭致腦部嚴重受損及四股全殘,目前並無表達能力及無法正常對話,且安置於鈺善園護理之家接受照顧乙節,亦有員警職務報告1 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二十第97頁),足認被告確因前揭疾病影響不能到庭,爰依上開規定,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