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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42號

妨害風化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游紅桃蔡牧容劉淑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42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連昌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22655 號、102 年度偵字第13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於被告甲○○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被訴涉犯刑法第231 條第1 項之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罪嫌,惟其於本案審理中即民國102 年12月24日因顱內出血及陳舊性腦中風,持續至醫院進行治療,於103 年11月20日應診時,經醫師診斷目前仍因陳舊性腦中風、血管型失智症及腦部萎縮,致言語表達不清,影響認知功能,無基本陳述及溝通能力,尚無法出庭應訊等情,有敏盛綜合醫院103 年2 月28日出具之甲○○診斷證明書1 份(見本院卷卷一第146 頁)及沙爾德聖保祿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聖保祿醫院103 年12月4 日桃聖業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暨所附甲○○診斷證明書各1 份(見本院卷卷二第12至13頁)附卷可稽。是被告顯因疾病不能到庭審判,有前開停止審判之法定事由。揆諸首揭說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4 條第2 項之規定,裁定本件於被告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蔡牧容

法 官 劉淑玲

書記官 洪青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42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風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