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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07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黃珮如林姿秀官怡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0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呂榆誠
選任辯護人
周建才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 年5 月18日所為之102 年度訴字第907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及第362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呂榆誠因不服本院民國105 年5 月18日102 年度訴字第907 號第一審刑事判決而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僅稱不服上開判決,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且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提理由書狀,經本院於105 年7 月22日以裁定命被告應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正本經本院囑託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長官送達,於105 年7 月27日由被告本人收受而合法送達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可憑,惟被告迄今仍未補正,顯已逾7 日,揆諸前開說明,本件上訴程式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珮如

法 官 林姿秀

法 官 官怡臻

書記官 張詠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07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