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01號
附民原告 林宜昀
附民被告 曾瓊瑶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2 年度壢簡字第103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吳為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2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01號
附民原告 林宜昀
附民被告 曾瓊瑶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2 年度壢簡字第103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吳為平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