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209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易字第2096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明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毒偵緝字第2520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裁定如下:
主文
張明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後因經合法傳喚、拘提未到,而經本院通緝在案,嗣於民國103 年1 月30日經緝獲後,經本院於同日裁定被告以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500 元具保,並由被告本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於該日遭緝獲時,已經本院合法通知其應於103 年2 月5 日自行到庭,但其屆時並未到庭,復參以被告之戶籍地係設於新北市新莊區戶政事務所,且被告於103 年1 月30日本院訊問時亦表示其居無定所等語,有本院訊問筆錄在卷可稽,是認被告自無再以拘提方式令其到案之可能,故認被告顯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即被告所繳納之保證金1,500 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