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1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209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華奕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易字第2096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明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毒偵緝字第2520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裁定如下:

主文

張明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後因經合法傳喚、拘提未到,而經本院通緝在案,嗣於民國103 年1 月30日經緝獲後,經本院於同日裁定被告以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500 元具保,並由被告本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於該日遭緝獲時,已經本院合法通知其應於103 年2 月5 日自行到庭,但其屆時並未到庭,復參以被告之戶籍地係設於新北市新莊區戶政事務所,且被告於103 年1 月30日本院訊問時亦表示其居無定所等語,有本院訊問筆錄在卷可稽,是認被告自無再以拘提方式令其到案之可能,故認被告顯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即被告所繳納之保證金1,500 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華奕超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2096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