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234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易字第2345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蘇文瑞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1716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蘇文瑞被訴妨害名譽案件,起訴書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之罪,依同法第314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林孟庭以刑事撤回告訴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庭法 官 林宜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