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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2345號

侮辱罪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林宜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易字第2345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蘇文瑞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1716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蘇文瑞被訴妨害名譽案件,起訴書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之罪,依同法第314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林孟庭以刑事撤回告訴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庭法 官 林宜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賴昱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2345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侮辱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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