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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96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吳為平楊廼伶華奕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易字第96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楊善喻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2 年9 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2 年9 月26日以102 年度審易字第967 號判決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1 年3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而該判決正本已於102 年10月9 日送達至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由被告親自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參,而被告於102 年10月21日雖合法提起上訴(因10月19、20日為星期六、日),然被告並未依上開規定,於上訴書狀內敘述具體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於本院,經本院於102 年12月6 日裁定命被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於本院,而該裁定正本已於102 年12月13日送達予被告,亦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然被告迄今仍未依上開規定,提出上訴書狀以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已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楊廼伶

法 官 華奕超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967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