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緝字第8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易緝字第83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國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更正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12月11日所為之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經查:本件被告林國榮為警查獲之際,所扣案之電子磅秤 1臺,乃係供其分別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本院即依法於其所犯之上開2 罪名主文項下均宣告沒收,並在判決理由中詳予敘明,是本件所諭知沒收之電子磅秤實際上仍僅有1 臺,並無聲請意旨所稱將1 臺誤植為2 臺之情事,自無從更正。本件聲請尚有誤會,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