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2年度審訴字第16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呂學武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銘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101 年度毒偵字第4169號),於中華民國102 年2 月22日下午5 時,在本院第16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呂學武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毛重零點貳捌玖公克)沒收銷燬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毛重零點伍壹捌公克)沒收銷燬之。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之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毛重零點貳捌玖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毛重零點伍壹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呂學武前於民國8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7年度毒聲字第112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在87年8 月21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9年度上訴字第1416號判決諭知免刑確定;復於前開觀察、勒戒釋放後5 年內之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589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由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6376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2128號裁定停止戒治出所併付保護管束,迄89年10月25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並經本院以88年度易字第256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月、8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16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