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26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訴字第262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振元
具 保 人 袁有德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緝字第15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袁有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亦有規定。
二、查本件被告李振元所涉妨害公務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 萬元,由具保人袁有德於民國101 年11月6 日繳納保證金額後,已將其釋放。惟被告嗣經本院合法傳喚應於102 年3 月26日上午11時25分到庭接受審判,竟無故不到庭,本院乃依法拘提被告,亦未有所獲等情,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本院送達證書、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證在卷可稽,足證被告確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