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64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643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鄭水欽
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1510號),因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一)。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2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審酌案件情節,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而該聲請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同法第451 條第1 項、第3 項亦有明文。從而,同一案件業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竟就該同一案件在同一法院又重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者,就該後案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經查,本件被告鄭水欽被訴已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罪之同一犯罪事實,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偵字第22934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二),於101 年12月10日偵查終結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於102 年1 月7 日繫屬於本院,現由本院102 年度桃簡字第43號案件審理中,而本件案件係於102 年5 月6 日繫屬在後,有上開附件一、二所示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同一犯罪事實既業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已於102 年1 月7 日繫屬本院,嗣後竟又就同一犯罪事實重行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就繫屬在後之本件自不得予以實體上之審判,以避免一罪兩判,自應就繫屬在後之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本件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惟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第3 款之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之情形,致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併予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2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