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9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桃簡字第41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江德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41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慶虔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 年3 月29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此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規定甚明。又刑事訴訟法就寄存送達效力並無明文,而同法第62條則規定:「送達文書,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則就刑事訴訟文書寄存送達之效力,自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2 項「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之法律規定。查本件判決正本係於102 年4 月16日送達至被告戶籍址時,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同居人或受僱人,而由郵遞人員將上開送達文書寄存於桃園縣龜山分局迴龍派出所,此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則自寄存之日起算至10日即102 年4 月25日上開判決之送達即生效力,至為明確。乃被告遲至102 年7 月18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江德民

書記官 戴育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桃簡字第415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