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桃簡字第41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41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慶虔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 年3 月29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此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規定甚明。又刑事訴訟法就寄存送達效力並無明文,而同法第62條則規定:「送達文書,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則就刑事訴訟文書寄存送達之效力,自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2 項「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之法律規定。查本件判決正本係於102 年4 月16日送達至被告戶籍址時,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同居人或受僱人,而由郵遞人員將上開送達文書寄存於桃園縣龜山分局迴龍派出所,此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則自寄存之日起算至10日即102 年4 月25日上開判決之送達即生效力,至為明確。乃被告遲至102 年7 月18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