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桃簡附民字第33號
- 原告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正雄
- 被告
- 萬室局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 年度桃簡字第178 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2年度桃簡附民字第33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 年度桃簡字第178 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