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7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48號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江德民曾民阜程欣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48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雅柔(原名許慧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第28590 號、101 年度偵字第2640號、第1494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雅柔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許雅柔於民國105 年5 月26日起至同年6 月23日住院時,四肢癱瘓,日常生活需他人24小時照顧,無生活自理能力,當時病情無法表達陳述。出院後無回診紀錄,其目前病況無從得知等情,此有國軍醫學院三軍總醫院106 年5 月12日院三醫勤字第1060005883號函附卷可按(見本院卷十二第155 頁),嗣本院依職權委請員警前往查訪被告許雅柔之病情,被告許雅柔因燒炭致腦部嚴重受損及四股全殘,目前並無表達能力及無法正常對話,且安置於鈺善園護理之家接受照顧乙節,亦有員警職務報告1 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二十第97頁),足認被告確因前揭疾病影響不能到庭,爰依上開規定,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曾民阜

法 官 程欣儀

書記官 沈詩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48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