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4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42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連昌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22655 號、102 年度偵字第13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於被告甲○○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被訴涉犯刑法第231 條第1 項之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罪嫌,惟其於本案審理中即民國102 年12月24日因顱內出血及陳舊性腦中風,持續至醫院進行治療,於103 年11月20日應診時,經醫師診斷目前仍因陳舊性腦中風、血管型失智症及腦部萎縮,致言語表達不清,影響認知功能,無基本陳述及溝通能力,尚無法出庭應訊等情,有敏盛綜合醫院103 年2 月28日出具之甲○○診斷證明書1 份(見本院卷卷一第146 頁)及沙爾德聖保祿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聖保祿醫院103 年12月4 日桃聖業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暨所附甲○○診斷證明書各1 份(見本院卷卷二第12至13頁)附卷可稽。是被告顯因疾病不能到庭審判,有前開停止審判之法定事由。揆諸首揭說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4 條第2 項之規定,裁定本件於被告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