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壢簡附民字第27號
附民原告 張松竹
附民被告 簡阿裕
王聖文
王志為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 年度壢簡字第1817號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3年度壢簡附民字第27號
附民原告 張松竹
附民被告 簡阿裕
王聖文
王志為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 年度壢簡字第1817號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