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290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易字第2905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蕭進寶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1214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蕭進寶與李長福為鄰居,緣雙方於民國103 年5 月3 日上午8 時許,在李長福所經營位於桃園市中壢區榮民南路(改制前為桃園縣中壢市○000 ○0 號輪胎行前之不特定人得以共聞共見場所,因噪音問題發生口角糾紛。詎蕭進寶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以「你是在哭腰喔」、「在地流氓」、「幹你老姑」、「小人」、「臭雞歪」、「神經病,不去看醫生」、「虧心事做多,壞心黑入肚」、「沒有修養、沒有水準的人」、「死千死萬替人死」、「大便是你吃的,飯是我吞的」( 臺語) 等語辱罵李長福。復另行起意,於103 年7 月10日上午7 時20分許,在上開處所,以「畜生」( 臺語) 等語辱罵李長福,均足以貶損李長福之人格與一般社會上之評價。案經李長福訴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因認被告涉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經查,被告所犯公然侮辱罪,依刑法第314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達成調解,業據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調解筆錄、調查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