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79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797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炳銳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1976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炳銳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實
一、緣陳炳銳之姐陳力榕(原名陳姵華、陳安時)因經營築心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築心都更公司)、築心廣告開發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築心廣告公司)、康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康盛建設公司)需資金,然其因信用瑕疵而無法申請支票使用,遂取得陳炳銳同意,以陳炳銳之個人支票及支票帳戶作為對外調借資金之用,陳炳銳明知票據號碼BA0000000 及BA0000000 號、發票日分別為民國發票日各為101 年11月25日及同年12月27日、票載金額均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5 元、帳號000000000 號、付款人玉山銀行中壢分行之2 張支票(下簡稱326 、327 號支票)係其授權同意與其姐陳力榕持以借調現金或擔保債務所用,未曾有遭陳力榕所竊情事,僅因察覺陳力榕持該2 張支票向張文智(綽號「阿伯、「張里長」)擔保欠款後無力償還,或有無法存入對應款項以為兌現,致其將有承擔票據債務或影響其信用之風險,陳力榕又因債務問題而避不見面,竟基於意圖使陳力榕受刑事處分之犯意,先於102 年4 月9 日至址設桃園縣中壢市(現改制為桃園市○○區○○○路000 號之玉山商業銀行中壢分行辦理支票掛失止付,並填具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遺失票據申報書等相關文件,虛捏前揭票據於臺北市○○路000 號12樓(即築心都更公司與康盛建設公司之登記地址)失竊之經過後交與承辦人員另送臺灣票據交換所,繼由該所轉報警方協助偵查竊盜罪嫌,復承此犯意接續於隔日(即102 年4 月10日)晚間8 時30分主動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簡稱臺北地檢署)以陳力榕冒用盜開該2 張支票為由,對陳力榕提出偽造文書告訴,於檢察官將該案發查予臺北政府警察局調查後,陳炳銳又承相同犯意,於102 年6 月10日10時16分起至10時38分止,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偵查隊警詢時,仍誣指陳力榕趁自己及周之菁不注意時私自竊取支票冒開,並再提出竊盜告訴。後經張文智於102 年7 月16日提示前開支票,卻經通知該支票業經掛失止付,而遭退票未獲付款,經警循線查獲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另是否行使詰問權,屬被告之自由,倘被告於審判中捨棄詰問權,或證人客觀上有不能受詰問之情形,自無不當剝奪被告詰問權行使之可言,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032判決意旨參照。證人謝美右、張文智於檢察官偵查中經具結後所為之陳述,查無顯不可信之情況,被告及其辯護人復未釋明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則其於檢察官偵查作證時,經具結後所為之陳述自有證據能力,得為證據。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查本判決據以嚴格證明被告犯罪事實有無之屬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除上揭證據外,當事人於本院審判中均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各該證據查無有何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亦無顯有不可信與不得作為證據等情,因認為適當,故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誣告之情,辯稱:我不知道326 、327 號支票並未失竊,之前是陳力榕向我說支票找不到、遺失了,我才去掛失支票的云云(審易卷第13頁背面)。經查:
一、被告於102 年4 月9 日向址設桃園縣中壢市○○路000 號之玉山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就326 、327 號支票申請掛失止付,並填具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遺失票據申報書等文件,並在其上載明係因「失竊」、票據喪失日期為「102 年3 月1 日」、票據喪失之地點為「北市○○路000 號12F 」(即築心都更公司與康盛建設公司之登記地址,見北檢他3947卷第10頁公司登記資料查詢)、並表示報請警察機關協助偵查「竊盜罪嫌」,被告與其妻周之菁於隔日(即102 年4 月10日)晚間8 時30分主動至臺北地檢署對陳力榕提出偽造文書告訴,表示自己的3 張個人票和築心都更公司的公司票2 張、築心廣告公司之公司票8 張皆遭陳力榕冒用,並稱這些支票是由周之菁放在「公司辦公桌櫃子」,且上班時該櫃子並未上鎖云云,於檢察官將該案發查予臺北政府警察局調查後,被告於102 年6 月10日10時16分起至10時38分止,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偵查隊表示自己於102 年4 月10日向臺北地檢署申告之內容正確無誤,並表示上揭公司票與個人票所用之大小章平日都是由周之菁保管,必須經過周之菁授權才可使用,但因陳力榕也在同辦公司工作,不知何時趁自己及周之菁不注意時私自竊取支票冒開云云,後臺北地檢署依法將之移轉予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簡稱新北地檢署)偵查,被告與周之菁於102 年8 月20日委任告訴代理人至新北地檢表示是「誤會一場」並要撤回對陳力榕之告訴,後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因之於102 年11月13日以102 年度偵字第19387 號對陳力榕做出不起訴處分等節,有支票影本、退票理由單、遺失票據申報書、掛失止付票據提示人資料查報表、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附卷可佐(偵19767 卷第25至40頁),並經本院調閱新北地檢署102 年度偵字第19387 號卷、臺北地檢署102 年度他字第3974號卷查核無誤,上情自堪認定。
二、就開立支票之過程及緣由:
(一)證人張文智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因被告及周之菁於101 年起陸續向我借款而未還清,故於101 年9 月時,被告及周之菁就與我在謝美右家中開立326 、327 號支票,上面的字是由謝美右填寫的,當時陳力榕應該也有在場;票開了之後,被告夫妻也有拜託我不要軋票,被告說如果軋進去的話,他的退休金會不能領,他們為了拜託我不要去提示該2 張支票,陳力榕還以她的名義開立一張面額250 萬的本票給我擔保,因為除了該2 張支票外還有一張面額50萬的客票尚未提示,所以本票開立的面額是250萬,但一直到102 年4 月份時被告他們都不處理,所以我才在7 月份時向銀行提示該2 張支票等語(偵19767 號第51、52頁,本院卷第78至80頁)。
(二)證人謝美右則於本院審理時詳細證稱:我於100 、101 年間左右於康盛建設公司任職,被告與周之菁也在該公司從事代銷房屋業務,該公司本來是陳力榕與她前夫(非姬耀漢)合開的,後來被告看利潤不錯,就與陳力榕合夥,陳力榕沒有支票,所以支票是用被告及周之菁的,那時又成立築心廣告公司,正需要資金,被告和周之菁開了很多支票出去,從那時開始只要他們缺錢軋票款,就找我幫忙籌募資金,我就找了張文智、陳國卿(師兄)等人借調資金,最後是結算出被告還欠張文智200 萬;之前調錢時是被告夫妻與陳力榕把一張一張的支票拿來給我開(他們不會把整本支票本拿給我),幫他們調錢時有時是被告夫妻與陳力榕直接把支票給我、我再幫他們調錢,有時是先幫他們借好錢,他們才拿支票給我,第一次要開支票的時候,因周之菁先前沒有開支票的經驗,有寫錯支票而作廢過,被告又常常在上班,故他們向別人借款時,是由我幫他們開立支票給張文智等人的,326 、327 號支票是大約在101 年9 、10月時,被告夫妻及陳力榕拿來我家,張文智也在,該2 張支票上的名字、發票日、金額都是我填的,我已經忘記章是拿出來、誰蓋的了;這2 張支票開立後,被告與周之菁叫我找張文智到我家協調怎麼還這筆200 萬的錢,協調了3 、4 次,到102 年4 月中是最後一次協調時,被告與周之菁提議要以周之菁的房子償還,張文智說可以,但要被告先開面額1000萬的本票(上面載明只欠200 萬)作擔保,被告與周之菁說會回去商量,就沒有消息了,故協調就破裂了,張文智之所以到102 年7 月16日才向銀行提示該2 張支票,是因在該2 張支票到期前,被告就有另外一張50萬元的支票跳票,我們知道他沒錢,所以沒有軋,被告一直向我和張文智說他如果信用不好,就會被台塑公司解雇,到時他的退休金什麼都沒有了,更沒辦法還錢,所以叫張文智與他配合、不要去軋票,被告說他會自己處理,一直到102 年4 月中後,被告沒有再與張文智聯絡,我有以LINE向被告說他不接張文智的電話,張文智一定會把票軋進去,到時扣你的薪水、信用會不好,叫被告快點出來處理,被告當時LINE已讀不回,我們就直接軋票了等語(本院卷第82至84頁)。
(三)另陳力榕早於101 年12月17日即與謝美右討論向陳昌益、「蔡大哥」、「阿伯」即張文智借款之事宜,並與謝美右分析向何人借款利息較低,陳力榕並向謝美右抱怨陳昌益叫「我們」去找他、想賺高利息,但陳力榕雖不願負擔高額利息但「不借又不行」、陳力榕還告知謝美右康盛建設公司之銀行戶頭之帳號(審易卷第40頁背面),陳力榕又於101 年12月20日下午3 時35分許以LINE告訴謝美右「新店這個案子很好一二樓加200 多個停車位多出將近一半利潤我先用這個更快金主都準備好了」、「我有傳簡訊給陳董要向他界(借)五十萬但他沒回應」(審易卷第41頁背面),謝美右與陳力榕亦持續以LINE密切聯絡,兩人從念佛、感情、老公孩子、家人等事幾乎無所不談,並不時互相鼓勵,陳力榕並時以「姊姊」稱呼謝美右,直至102 年4 月3 日開始謝美右方一再要陳力榕出面「解決」、責備陳力榕不負責任,並表示自己「看錯人」、「幫錯人」等情,有陳力榕與謝美右之LINE對話紀錄(紀錄時間為101年12月9 日至102 年8 月17日)在卷可證,且謝美右於101 年6 月4 日、101 年7 月2 日、101 年9 月3 日分別以匯款或繳款方式將20萬、28萬2 千、48萬元至周之菁臺灣銀行帳戶及被告玉山銀行帳戶,有存款憑條及匯款申請書附卷可憑(偵19767 卷第36、38頁),可見謝美右與陳力榕交情甚好,且確實出面四處借調資金供作公司經營所需無誤。雖被告辯稱:謝美右開我的支票並沒有經過我合法的書面授權(本院卷第201 頁背面),且謝美右只說是在101 年9 月底開立326 、327 號支票的,一直不把開立該2 張支票時詳細的人、事、時、地、物講出來,謝美右於101 年11月27日傳LINE騙陳力榕(按:應係指101 年12月27日,卷內並無任何謝美右與陳力榕於101 年11月27日所傳之LINE對話紀錄)326 、327 號支票不在謝美右及張文智手上,故我在掛失支票前確實不知這2 張支票在張文智手中,我也是受害者云云(本院卷第15至16頁),然謝美右於102 年8 月5 日方接受警方詢問並製作警詢筆錄,是時距離開立該2 張支票時(即101 年9 月)已將近一年,謝美右又時常為被告夫妻及陳力榕等人以票據向他人籌借款項,對326 、327 號支票開立時之「詳細」情節不復記憶或時有遺忘,實屬人情之常,此觀諸被告自己於103 年4 月30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經檢察事務官質以為何其掛失326 、327 號支票時就知道這兩張是沒有填寫金額的空白支票時,亦稱「我忘記了,因為那已經一年前了,而且我的票都是給陳力榕使用」云云(偵19767 卷第102 頁)置辯,即足佐之;且針對附表編號1 所示8 時54分之LINE對話內容,證人謝美右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這是後來被告與陳力榕因資金調度的事感情破裂,被告於101 年11月左右告訴我「我姐都叫我用我的支票騙你的錢,其實公司都沒賺到錢」,被告要我幫他想辦法換回在放高利貸的陳昌益那裡的票,因為他最怕陳昌益,被告說只要拿回來後,他就會把張文智這邊的支票債務處理好,因為如果他沒有拿回來而被陳昌益軋票,張文智這邊什麼都拿不到,被告要我一定要請陳力榕及姬躍翰各開一張本票給被告擔保,且要我向陳力榕說326 、327 號支票在陳昌益那裡,以讓陳力榕願意開本票給被告等語(本院卷第84頁背面),且若謝美右果有如附表編號1 所示8 時54分之LINE對話內容,以326 、327 號支票押在「蔡大哥」那裡一情欺騙陳力榕而使被告誤信該情,則被告於102 年4 月9 日、10日掛失及提告之時,大可將該情直接說出,然被告並未如此為之,反而先以「陳力榕自公司櫃內竊取支票後盜開」而為主張,再翻以「陳力榕向我說這2 張支票找不到、不見了」置辯(偵19767 卷第6 、63頁),且被告早已與陳力榕取得聯絡,卻直至本件起訴後方開始主張上情,顯係被告於103 年6 月間因故取得陳力榕與謝美右之LINE對話紀錄(被告主動提供之陳力榕與謝美右間LINE對話紀錄列印資料,該紀錄之儲存時間係在102 年6 月12日,見審易卷第40頁),見有機可趁,方才持該部分對話為前揭主張,而非被告於掛失支票時即已認為支票押在「蔡大哥」處而不在張文智手上。更何況依附表編號1 所示LINE對話內容,謝美右之對話主旨係被告確以支票與債主往來,且被告與周之菁均不處理票債,謝美右並無任何欺騙被告與陳力榕之事實與意圖。
(四)自陳力榕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紀錄日期:102 年1 月10日至103 年1 月16日,此為被告自行主動提出,見審易卷第58至66頁)及被告與謝美右之LINE對話紀錄(紀錄日期:102 年2 月26日至102 年4 月6 日,偵19767 卷第53至56頁)觀之,被告於102 年1 月10日起至同年4 月15日左右,即不斷強烈要求陳力榕繳房貸、卡費、「賓士600」的車貸、信用貸款、利息、勞保局的催繳單、要陳力榕將錢存入周之菁聯邦銀行之帳戶、要陳力榕出面處理、面對債主、解決票據問題,並表示因陳力榕不繳錢,害自己與周之菁被催繳,並質問及咒罵陳力榕「妳錢都不繳是要逼死我們是不是」、「妳是要逼死我跟之菁是不是」「妳是要叫我去搶銀行是不是」、「妳是要害我沒頭路是不是」、「妳死了也是把債務丟給我們」、「拜託妳們不要再害我跟之菁!還有美佑姐和別人!」、「妳喔!認識的男人都是爛人!」、「妳們良心是黑的嗎」、「下次見面我一條命一定會換妳們兩條命」等語,於102 年3 月,被告與陳力榕多次密集談論向他人借款、利息、延後還款及支票延票、避免跳票、如何以販賣房屋方式賺錢等相關事宜,而在102 年3 月間,被告亦以LINE與謝美右聯絡,數度請謝美右轉告陳力榕要按時繳交銀行貸款,以避免銀行寄存證信函到被告所任職之公司而害被告失去工作,並將陳力榕傳送給自己的部分LINE訊息轉傳予謝美右,被告並於102 年2 月24日至同年3 月14日之某日下午及102 年3 月20日下午12時45分許數度以LINE要求謝美右:「美佑姐今天可以拿支票嗎?請妳記得叫我姐陳姵樺和那個姬耀翰簽本票和借據給我!謝謝」、於102 年3 月20日以LINE向謝美右稱「美佑姐我跟之菁就像妳年輕時那樣!太相信朋友!向那個姓姬的!和我解現在對我們也都無情無義!這樣的人一輩子不可能成功!我們跟妳一樣都是受害者!希望妳能幫我們跟阿輩(即阿伯張文智)和師兄講!. . 」;於102 年4 月6 日至同月22日則是被告向陳力榕抱怨因陳力榕一直未出面面對「張里長」即張文智,使得張文智找上被告及周之菁索討欠款及利息,陳力榕則要陳炳銳在打官司時少講話、聽律師的話、「反正收到任何法院的資料趕快寄給律師律師會交你們講」,並指導被告盡快將被告及周之菁名下的房子「做資金流向」讓張文智及師兄「不容易拿到」,於102 年4 月22日至同年12月4 日則是被告與陳力榕商討遭張文智及「陳董」提告之案件的訴訟策略,陳炳銳並於102 年11月11日晚間11時許要陳力榕「妳問老闆妳要怎樣出庭作證比較好」,謝美右亦於102 年3 月底、4 月初數度以LINE聯絡被告,要求被告儘速與張文智聯絡,然即使被告已向陳力榕強烈非難、惡言相向,卻無一字質問陳力榕為何明明自己與周之菁已經禁止其使用渠等名下支票,而陳力榕卻仍盜開其名下支票,致使張文智向自己及周之菁索要票款,只是一再要陳力榕「出面」、「繳錢」,被告於知悉張文智對自己提告誣告後,亦不曾對陳力榕表示或質問「為什麼會有我名下支票在張文智手上」,反而是指責陳力榕亂開「我跟之菁的票」、要陳力榕「快點出來面對阿伯」,且自被告與陳力榕102 年4 月6 日至同月22日之LINE對話紀錄觀之,張文智至少於102年4 月6 日前已頻頻要求被告及周之菁還款,衡諸一般社會交易借貸之常情,「持有債務人用以擔保借款之票據(不論是公司票、客票、本票或支票)」不論在交易慣例或法律面上,對債權人來說皆是十分有利之事,張文智既要求被告償還款項,自無將持有被告簽發之票據一事刻意隱瞞之理,此觀諸被告曾於102 年4 月17日、4 月20日以LINE向陳力榕稱「張里長是用妳拿我們向他借的支票要告我們,又有本票來告房子的設定」、「張里長說有250 萬的支票,有本票。」等語(審易卷第61頁背面)即足佐之,而陳力榕於102 年2 月28日向謝美右表示要「無論如何一定要保住陳炳銳」、「先賺錢還師兄、阿伯(即張文智),顧好我弟的信用」(附表編號2 之對話紀錄),惟康盛建設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孫效義、築心廣告公司及築心都更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則為周之菁等情,為被告及陳力榕供述及證述在卷,並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在卷可佐(北檢他字3947第2 、22、23頁,本院卷第43頁),顯見這三家公司的公司票跳票與否,皆與被告本身之票據信用無關,被告所稱「我的票」應是指自己個人票無誤,故可見被告於102 年4 月時即對張文智手上仍持有自己個人支票一事完全知悉。
三、證人即被告之姐陳力榕於本院103 年12月11日審理時證稱:我與姬躍翰(姬躍翰已於102 年12月過世)都有信用瑕疵,無法申請公司支票及個人支票,故我經營康盛建設公司是徵得被告及周之菁的同意,以他們的名義開立很多支票及帳戶使用,因要將康盛建設公司積欠張文智的債務延期清償,所以康盛建設公司請謝美右幫忙延票,姬躍翰在謝美右家中將326 、327 號支票蓋上被告的支票章後交給謝美右,讓謝美右填寫金額及日期,姬躍翰不知道謝美右填的數字和日期是什麼,雖被告因先前以周之菁名義申請的築心都更公司、築心廣告公司的公司票有被退票,故326 、327 號支票被告有說過不准再開,但因謝美右說張文智只認被告與周之菁的票,所以姬耀翰就還是開了這兩張票出去,約在102 年3 、4月時被告打電話問我還有沒有票在外面,我問姬躍翰,姬躍翰向我說沒有,所以我就回答被告說沒有,約1 個月後即102 年5 月間,被告問我為何還有票在外面,我才去查詢,我調閱支票票根,因我在票根上面有註明該2 張支票是開給謝美右,我就向被告講票號,請被告到銀行去查,才真正發現有這兩張票在外面云云(本院卷第43至46頁);因被告與周之菁向陳力榕提起告訴,陳力榕於102 年10月7 日檢察事務官以被告身分詢問時稱「(問:(告以告訴意旨)有何意見?)我是築心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築心廣告開發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的執行長,二位告訴人分別是我弟弟及弟媳,上開二公司是我們共同經營,支票一直是我在負責保管及簽發,公司大小章也都是我保管. . . . 去年底公司發生財務危機,開出去的支票遭退票,告訴人二人要求我將支票、印章還他們,我就將支票、印章交回,之後都沒有開任何支票,這些支票是授權之前開的,告訴人二人應該是誤會,以為他們取消授權後要求我交回支票,我還有開支票,才會提告,但後來我們有對帳,他們已經知道是誤會」云云(新北偵19387 號卷第14頁),可見當時陳力榕與被告、周之菁等人已然確認過遭被告夫妻提告之所有支票皆是取消授權前所開,當時代理被告陳炳銳及周之菁向陳力榕提告之告訴代理人張香堯律師曾於102 年8 月20日經其等授權,向檢察事務官稱「. . . 本件所告之支票應該是告訴人二人有授權被告開立. . . 告訴人二人之所以會提告是因為本件所告之支票經銀行告知存款不足無法兌現時,無法聯繫上被告(即陳力榕),所以未能確認本件所告之支票是否為告訴人二人當初授權開立之範圍內,提告後已經聯絡到被告,才發現是誤會一場」云云(新北119387卷第8 頁),雙方並異口同聲的以此主張陳力榕並不構成偽造有價證券罪,然陳力榕於姬躍翰過世後即103 年3 月26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始將姬躍翰參與本案之事說出,並稱「是因為銀行通知被告之後,怎麼還有人去軋票,銀行問被告,他們是後來才去銀行查對票根」云云(偵19767 號第83頁),而張文智提示該2 張支票之時間係在102 年7 月16日,若被告於銀行通知張文智軋票後方查對票根,時間應係在102 年7 月16日之後,亦與其於審理中所述不符,陳力榕於103 年4 月30日檢察事務官訊問時又稱:我很肯定326 、327 號支票是最後才拿給謝美右的,因為她說要延票,所以姬躍翰於101 年12月間才拿這兩張支票給謝美右云云(偵019767卷第103 頁),就被告究竟有無授權自己或姬躍翰開立326 、327 號支票一情,所述前後不一。
四、被告對陳力榕提告後,於102 年6 月10日警詢中稱「(問:你是何時、何地遭被告陳力榕偽造文書?)我是於102 年4月1 日在新北市○○區○○街000 巷0 號,接到電話才知遭被告陳力榕偽造文書. . . (問:你、周之菁及被告陳力榕在築心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及築心廣告行銷公司之職務及經營情形為何?)我沒有在築心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及築心廣告行銷公司任職,我老婆是負責人及實際經營者。」,並一口咬定自己與周之菁「都沒有授權被告陳力榕簽發支票」(北檢他3947卷第26、28頁),後陳炳銳因掛失326 、327 號支票而為檢警列為本件誣告案之被告偵查後,其於102 年8 月15日警詢時即稱「(問:你向玉山銀行中壢分行申請支票作何用途?其使用情形為何?)用於公司營運開銷費用支出,我申請該本支票授權給我姐姐陳力榕所使用. .. 我於102 年4 月初聯絡到陳力榕後,他告訴我支票不見了,我於102 年4 月9 日即向銀行辦理失竊掛失止付」云云(偵19767 卷第6 頁);於102 年11月6 日偵訊時供稱:102 年3 月前我向銀行查詢,發現我還有票號末三碼為326、327 、497 號的個人支票流落在外,4 月初時我聯絡上陳力榕,她向我說這2 張支票找不到、不見了,我不清楚這3章支票是否是已經用印的空白支票,因為支票是借給陳力榕使用的云云(偵19767 卷第63頁),除可見被告供詞避重就輕、前後不一外,亦與陳力榕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姬躍翰與我才是築心廣告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築心廣告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的實際負責人及實際經營者,在松江路那邊有周之菁的辦公室,但周之菁不是負責財務的,周之菁是負責業務的,我與周之菁不同一個辦公室,並不是如被告所說的周之菁是實際的老闆,而我只是員工。」、「我與周之菁是同一家公司,但是不同辦公室,也負責不同的業務,玉山銀行帳戶的支票及印章平常都是姬躍翰總經理在保管,不是周之菁在保管。」、「陳炳銳是問我還有沒有支票在外面,我第一時間是回答他沒有,我沒有向被告說支票不見了或是搞丟了,陳炳銳聽到之後,好像有提到不然全部的支票他都要去掛失。」等語(本院卷第46頁背面)不符,且被告於103 年4 月30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竟稱「(問:為何陳力榕告知你是遺失支票而你卻掛失竊?)當時陳力榕是跟我說找不到,至於是否遺失我忘記了。我後來去銀行掛失時,我照行員指示填寫,我也搞不清楚遺失跟失竊的差別,所以才報失竊」云云(偵19767 卷第102 頁),然被告於掛失支票時已年滿30歲、又在台塑公司任職,為智識、精神狀況正常、具有一定社會經驗之成年人,此觀諸其於偵查中見謝美右證稱是謝美右幫其填寫支票內容後,立即辯稱「我都已經快40歲,怎麼可能不會開支票,還讓謝美右開. . 」云云(偵19767 卷第63頁),既熟知開立支票之方式,自不能對更為單純之「遺失」與「失竊」的區別全然委為不知,更何況被告甫於102 年4月9 日方以「在築心都更公司登記地址失竊326 、327 號支票」為由掛失該2 張支票,隔天(即102 年4 月10日)即至臺北地檢署申告遭陳力榕「冒用」、「盜開」支票,甚至於102 年6 月10日警詢時又以陳力榕趁其與周之菁不注意時在公司辦公桌櫃內竊取支票使用為由,對陳力榕提出竊盜告訴,恰與其掛失時所填寫勾選之「失竊」緣由不謀而合,地點亦同為辦公室所在之地址,再綜以上揭LINE對話紀錄內容,可見被告非但於102 年4 月9 日掛失時早已明知「票據失竊」與「票據遺失」之區別,且係張文智頻頻持該2 張支票向其索討債務、陳力榕於102 年3 、4 月間又避不見面,被告方才刻意以「支票係陳力榕偷竊後盜開」為由進行相關之掛失及報案、申告程序,欲以此使自己脫免發票人之相關責任,然被告知道陳昌益及張文智要持票對自己提告後,轉與陳力榕商量及討論訴訟策略,故於102 年8 月後方與陳力榕同時變更說法,以求兩人皆能「脫身」,後姬躍翰因故過世,陳力榕方始將開立326 、327 號支票一事推在姬躍翰身上甚明。
五、另被告雖於104 年7 月3 日聲請將326 、327 號支票送驗比對其上是否有被告之指紋(本院卷第117 頁)以證明張文智與謝美右所述為謊言,然該2 張支票並未扣案,於開票後又經過多人觀閱檢視,且張文智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 年訴字第2249號案件(此為張文智以包含326 、327 號支票在內之相關事由對被告及周之菁提起民事訴訟之案件)103 年5月13日言詞辯論時,張文智已當庭提供該2 張支票供被告與周之菁核對(本院卷第136 頁),故即使於該支票上驗出被告或周之菁之指紋,亦有可能係該案審理時提示相關證據時所沾上,而無法以之認定本件犯罪事實,自無再予送驗之必要。而雖326 、327 號支票上之發票人印章究為何人所蓋印、擔保何種債務等節,雙方各執一詞,然本件並非審理陳力榕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亦非決定被告是否需負擔相關債務之民事訴訟程序,即使被告於簽發支票時並未在場,亦不影響本件誣告罪之成立,況且326 、327 號支票所擔保者究係何種債務、真正債務人為何、是否已經償還、被告是否應負票據責任等節,既已由張文智另提起民事訴訟,自應由民事案件承審之法官調查相關證據後依法認定,不在本院所認定之範圍內(此節亦據本院於103 年12月11日、104 年6 月3 日、104 年8 月19日審理時屢次向被告告知,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仍屢次對此部分攻防並以之一再作為詰問證人之問題)。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陳炳銳所為,係犯刑法第169 條第1 項之誣告罪。被告先後前往金融機構辦理掛失止付通知程序,至隔日至臺北地檢署申告及嗣後接受警詢時接連為陳力榕涉犯刑事罪名之具體指陳,復予提告等多次舉措,均係基於使他人受刑事處分之同一目的,為接續犯,應論以單純一罪,起訴意旨雖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171 條第1 項之未指定犯人誣告罪嫌,且未論及被告嗣後另有前往臺北地檢署申告及於102 年6 月10日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偵查隊誣指陳力榕之行為,尚有未恰,然此與其原經起訴部分(即被告於102 年4 月9日至銀行掛失部分)具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之法律關係,而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復於審理時當庭諭知被告該部分行為可能涉犯刑法第169 條第1 項之誣告罪(本院卷第206 頁),本院自得一併審理並依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二、爰審酌被告明知其親姐陳力榕並未竊取支票,竟因擔心陳力榕持票向張文智行使後,無法順利償還相關款項,自己將受票據債務追償或影響其信用,而前往金融機構辦理掛失止付,繼請求警局偵辦竊盜罪嫌,甚至還主動前往臺北地檢署申告,其所為紊亂交易秩序,徒耗偵查資源,欠缺誠信與守法觀念,所為應受相當程度之非難,犯後從未坦承犯行或與張文智達成和解,兼衡其犯罪手段、所生危害程度、票面金額高達200 萬元、被告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儆懲。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刑法第169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董詠勝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69條 (誣告罪)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 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附表 ┌──┬───────────────────┬──────────┐ │編號│文字訊息之時間/內容/通訊對象 │卷頁出處 │ ├──┼───────────────────┼──────────┤ │ 1 │LINE(陳力榕與謝美右) │審易卷第43至43頁背面│ │ │101年12月27日 │ │ │ │陳力榕:想到一個辦法把所有票主、溝通延│ │ │ │ 後兩個月加利息給他不然跳票不能│ │ │ │ 辦任何貸款錢你們也拿不到只有這│ │ │ │ 個辦法大家互相幫忙才有活路辛苦│ │ │ │ 擬為了我們的事煩惱( 8:24) │ │ │ │陳力榕:(傳送貼圖)( 8:24) │ │ │ │謝美右:我這裡可以延,只是你弟弟的不抽│ │ │ │ 票。其餘都可以延。給利息就好。│ │ │ │ 就你弟弟。( 8:27) │ │ │ │謝美右:我昨晚簡訊給周芝菁,我說四十一│ │ │ │ 萬沒有抽,什麼都玩完了,沒有力│ │ │ │ 氣了,你也不敢再想下去,就跳。│ │ │ │ 所以我跟他說很嚴重,而且也放棄│ │ │ │ 了!所以你就六點去睡覺了,讓四│ │ │ │ 十一萬開始一直跳下去!沒有救了│ │ │ │ ,這樣看他今天會不會去抽票!(│ │ │ │ 8:35) │ │ │ │陳力榕:傳簡訊告訴他你不延你的票就軋進│ │ │ │ 去將心比心大家共體時間如果完玩│ │ │ │ 什麼都無法補救( 8:36) │ │ │ │謝美右:這我昨天就有說了!他說你媽,你│ │ │ │ 妹,還在問道親的錢,他們倆超白│ │ │ │ 痴,煩惱票過不了,然後我也警告│ │ │ │ 他,所有你弟媳二人的票,阿伯師│ │ │ │ 兄妹他們也會軋,可是他好像不怕│ │ │ │ !也不信!若是真的不抽票怎麼辦│ │ │ │ ,可能他一直認為有辦法,真超及│ │ │ │ 沒良心。( 8:45) │ │ │ │陳力榕:有時候外人還比較能體諒而且了解│ │ │ │ 嚴重性真是的菩薩指示我到佛堂唸│ │ │ │ 三天的經一定有用戀其實我多想每│ │ │ │ 天顧佛堂不要煩事業上的事其寶顧│ │ │ │ 佛堂真是很有福報的人才有福氣可│ │ │ │ 以顧佛堂我怎麼那麼有福氣有你這│ │ │ │ 麼好的姊姊了解我心中的苦與難過│ │ │ │ 還好友你我才可以訴說我無限的垂│ │ │ │ 耐與無助又要想盡辦法維持這個公│ │ │ │ 司內心又在滴血神阿菩薩我什麼時│ │ │ │ 候才可以解脫( 8:48) │ │ │ │謝美右:你弟弟只在乎票在蔡大哥跟陳昌益│ │ │ │ 那裹的他們倆夫妻只怕壞人,所以│ │ │ │ 我也要騙他說,他還有兩張押在蔡│ │ │ │ 大哥那裡,就阿伯有二張各一佰萬│ │ │ │ 已經還你姊了,可是你姊押給蔡大│ │ │ │ 哥,因為他不要效義的沒保障( 8│ │ │ │ :54) │ │ │ │陳力榕:這也是好辦法只有這樣試試看( 8│ │ │ │ :57) │ │ │ │謝美右:之前只要陳昌益那裡有二十跟三十│ │ │ │ 萬的票,緊張的要命!現在認為我│ │ │ │ 們很好說話,所以就讓他們夫妻倆│ │ │ │ 去窮緊張吧!都很自私自利。( 8│ │ │ │ :59) │ │ │ │陳力榕:所以你了解他們的為人只管自己不│ │ │ │ 倉管別人付錢時沒有分錢時跑第一│ │ │ │ ( 9:03) │ │ ├──┼───────────────────┼──────────┤ │2 │LINE(陳力榕與謝美右) │審易卷第52頁背面 │ │ │102年2月28日 │ │ │ │陳力榕:陳炳銳現在就傳的這樣星期一師兄│ │ │ │ 伍拾萬不知道該怎麼辦只有拜託他│ │ │ │ 們抽票不然真的沒有辦法剛好又都│ │ │ │ 擠在星期一真是頭痛( 1:25) │ │ │ │陳力榕:美右姐明天你帶我去拜託師兄好不│ │ │ │ 好無論如何我一定耍保助陳炳銳不│ │ │ │ 然他真的會受不了拜託拜託不然沒│ │ │ │ 辦法兌限會更嚴重( 1:38) │ │ │ │陳力榕:你起來了嗎( 10:30 ) │ │ │ │陳力榕:我想重新來過只有離開公司賺錢先│ │ │ │ 還師兄阿伯顧好我弟的信用( 10 │ │ │ │ : 33) │ │ │ │陳力榕:還有高幸先還這邊的人頂多一千多│ │ │ │ 萬比較快還剩下蔡大哥及劉尚原陳│ │ │ │ 昌益就聽天命了( 10:36 ) │ │ │ │陳力榕:但我們是不是要很誠意告訴阿伯師│ │ │ │ 高幸讓他們放心並告訴他我會做生│ │ │ │ 意賺錢還他們告訴他們地點這樣他│ │ │ │ 們才不會害怕( 10:40) │ │ ├──┼───────────────────┼──────────┤ │3 │LINE(陳力榕與陳炳銳) │審易卷第59 頁背面 │ │ │102年3月3日 │ │ │ │陳炳銳:妳要做點事,跟張里長和師兄談,│ │ │ │ 不要讓我們沒房可以住( 17:09 │ │ │ │ ) │ │ │ │陳炳銳:明天 50 萬的票!妳都不出面! │ │ │ │ 妳是要逼死我跟之菁是不是?( │ │ │ │ 17:15) │ │ │ │陳炳銳:明天 50 萬的票!妳都不出面!妳│ │ │ │ 是要逼死我跟之菁是不是?( 18 │ │ │ │ :18) │ │ │ │陳炳銳:車子你拿回來了沒?我們要抵給和│ │ │ │ 潤汽車還錢( 18:19) │ │ ├──┼───────────────────┼──────────┤ │4 │LINE(陳力榕與謝美右) │審易卷第53頁 │ │ │102年3月3日 │ │ │ │陳力榕:昨天我回到佛堂搏杯先找住的地方│ │ │ │ 佛堂在慢慢找而且助的地方不要跟│ │ │ │ 佛堂在一起比較好( 14:15)...│ │ │ │ . │ │ │ │陳力榕:陳炳銳走了嗎他一直打電話來想耍│ │ │ │ 打包又一直吵如果今天沒把東西打│ │ │ │ 包出去明天就很難幫( 17:31) │ │ │ │謝美右:他載我去就載我回來,我叫他不要│ │ │ │ 吵,他也認為你要先把有需要的趕│ │ │ │ 快拿走,要不然陳昌益跟蔡大哥會│ │ │ │ 找上門( 19:05 ) │ │ │ │陳力榕:我現在只能先搬走這些人電話我都│ │ │ │ 不想接( 19:07) │ │ │ │謝美右:他不會去吵你,我跟他說只要你姊│ │ │ │ 有出來面對,而且我們也不會跑,│ │ │ │ 只要好好跟阿伯跟師兄說而且我倆│ │ │ │ 好好做生意還他們,所以只要我們│ │ │ │ 有心,誠意,就 OK ( 19:09).│ │ │ │ .. │ │ │ │陳力榕:好我好好跟師兄拜託請他幫忙救救│ │ │ │ 陳炳銳我在趕快賺錢還他( 22: │ │ │ │ 46) │ │ ├──┼───────────────────┼──────────┤ │5 │LINE(陳力榕與陳炳銳) │ │ │ │102年3月7日 │ │ │ │陳炳銳:已經周四了,妳快點把玉山銀行的│ │ │ │ 票給我拿去銀行辦退補(9:19) │ │ │ │陳炳銳:妳不想辦法妳真的要我信用破產嗎│ │ │ │ ?(9:20) │ │ │ │陳炳銳:妳所有貸款都不繳車子還不給我,│ │ │ │ 妳還想要我付車貸嗎?妳想逼死我│ │ │ │ 嗎?( 9:24) │ │ │ │陳炳銳:妳賓士 6000 車子還有那一台機車│ │ │ │ !開出去時小心警察啊!因為我現│ │ │ │ 在就要去派出所備案!妳們最好當│ │ │ │ 我是跟妳開玩笑沒關係!( 9:45│ │ │ │ ) │ │ │ │陳炳銳:妳跟姓姬的再不處理妳們自己 │ │ │ │ 的債務!我一定告死妳們兩個!(│ │ │ │ 9:47) │ │ │ │陳力榕:對方明天就把資料拿來( 10:41 │ │ │ │ ) │ │ │ │陳力榕:時間到明天你不要在催了總是要給│ │ │ │ 人家一點時間( 10:42) │ │ │ │陳炳銳:被跳的票妳何時要給我已經周四了│ │ │ │ ,妳真的要我跳票嗎( 12:45) │ │ │ │陳炳銳:趕快給我讓我去辦退補( 12: 46│ │ │ │ ) │ │ │ │陳力榕:妳如果不找美右姐師兄我也沒辦法│ │ │ │ 現在師兄只是要一個保障你如果不│ │ │ │ 配合美右姐在來就會拍賣你的房子│ │ │ │ 我就算要擋也擋不住你自己想清楚│ │ │ │ 退補三個月後就沒事如果不補信用│ │ │ │ 就真的玩蛋如果你選擇這樣我也沒│ │ │ │ 辦法開本票也不會怎樣沒錢也只能│ │ │ │ 分期還如果你要用自己的方法可能│ │ │ │ 連信用連房子都沒了我目前也沒有│ │ │ │ 別的方法宿舍公司我都處理好了新│ │ │ │ 的地方這二天在整理整理好就要跟│ │ │ │ 美右姐去做生意( 13:46 ) │ │ │ │陳炳銳:妳跟姓姬的借的錢幹馬叫我簽本票│ │ │ │ 負責!( 15:18 ) │ │ │ │陳力榕:這只是給他一個保障我們和美右姐│ │ │ │ 都有簽又不會叫你負責有任何事最│ │ │ │ 後也美右姐負責先解決你的問題比│ │ │ │ 較重要( 15:53 ) │ │ │ │陳炳銳:妳跟姓姬的借的錢幹馬叫我簽本票│ │ │ │ 負責!( 17:03 ) │ │ ├──┼───────────────────┼──────────┤ │6 │LINE (陳力榕與陳炳銳) │審易卷第60頁 │ │ │102年3月8日(週五) │ │ │ │陳炳銳:妳跟姓姬借的錢幹馬叫我簽本票負│ │ │ │ 責!妳跟姓姬的欠我錢那時後還!│ │ │ │ 妳們兩個不用簽本票給我嗎?車子│ │ │ │ 6000、機車一台限你今天還!( │ │ │ │ 9:28) │ │ │ │陳炳銳:妳賓士 6000 車子還有那一台機車│ │ │ │ !開出去時小心警察啊!因為我現│ │ │ │ 在就要去派出所備案!妳們最好當│ │ │ │ 我是跟妳開玩笑沒關係!( 9:30 │ │ │ │ ) │ │ │ │陳炳銳:妳跟那個吃軟飯的!自己地債務自│ │ │ │ 己去處理!妳喔!要是想不開就趕│ │ │ │ 快去!不要再出來害人!叫那個吃│ │ │ │ 軟飯的像個男人不要只躲在女女後│ │ │ │ 面!叫他老二去切掉好了!( 9:│ │ │ │ 35) │ │ │ │陳炳銳:妳跟吃軟飯的欠我跟之菁的!這輩│ │ │ │ 子不還!下輩子也是要還的!佛主│ │ │ │ 是有眼睛的!妳喔!認識的男人都│ │ │ │ 是爛人!我現在才發現!出事!不│ │ │ │ 敢承擔!只會躲!前一個根這一跟│ │ │ │ 都一樣!爛人!( 9:43) │ │ │ │陳炳銳:那 5 張票是妳親筆開出去的!如 │ │ │ │ 果妳還有良心!請妳寫一個自白狀│ │ │ │ !說明是妳開的票!反正妳現在也│ │ │ │ 沒差多這一條!何況本林就是妳開│ │ │ │ 的票!( 15:40) │ │ │ │陳炳銳:這樣我才能沒事!我也不希望兄弟│ │ │ │ 姊妹反目成仇!(15:43) │ │ │ │陳炳銳:車子你拿回來了沒?我們要抵給和│ │ │ │ 潤汽車還錢(15:44) │ │ │ │陳炳銳:妳賓士 6000 車子還有那一台機車│ │ │ │ !開出去時小心警察啊!因為我現│ │ │ │ 在就要去派出所備案!妳們最好當│ │ │ │ 我是跟妳開玩笑沒關係!今天最後│ │ │ │ 期限!(15:46) │ │ ├──┼───────────────────┼──────────┤ │7 │LINE (陳力榕與謝美右) │審易卷第53頁 背面 │ │ │102年3月8日 │ │ │ │謝美右:我叫阿伯忍一下,不要急,你有跟│ │ │ │ 阿伯說月底會有一筆錢近來,阿伯│ │ │ │ 告訴我,我跟他說,那就等到月底│ │ │ │ 在說,不要逼你,讓你好好處理,│ │ │ │ 早上阿伯好像吃了炸彈,因該血糖│ │ │ │ 標高,所以我不得安寧( 15: │ │ │ │ 46) │ │ │ │謝美右:好好處理,一定要想辦法慢慢處理│ │ │ │ ( 16:49) │ │ │ │謝美右:你弟媳一直說車子,昨天你說中午│ │ │ │ ,現在也沒有消息( 16:51 ) │ │ │ │陳力榕:對方有跟我聯絡晚一點我會跟對方│ │ │ │ 碰面下星期我會請專人和陳炳銳去│ │ │ │ 辦( 16:57 ) │ │ │ │陳力榕:阿伯說十五日要 250 萬這真的是 │ │ │ │ 不可能有的怎麼想辦法連 2500 元│ │ │ │ 都沒有怎麼會有那麼多錢( 17: │ │ │ │ 00 ) │ │ ├──┼───────────────────┼──────────┤ │8 │LINE (陳力榕與陳炳銳) │審易卷第61頁 │ │ │102年4月6日(週六) │ │ │ │陳炳銳:妳們現在連張里長也不敢面對!張│ │ │ │ 里長已經找上我跟之菁!妳們就躲│ │ │ │ 好一點啊!( 24:16) │ │ │ │陳炳銳:妳們盡量沒良心早晚會有報應!(│ │ │ │ 24:21) │ │ │ │陳炳銳:張里長逼我們付利息,要我們賣房│ │ │ │ 子搬家還要告我們詐欺,我們快沒│ │ │ │ 房子住了,妳不還我們車子也不出│ │ │ │ 面妳真的要害死我們害死妳的親弟│ │ │ │ 弟嗎?(21:00) │ │ ├──┼───────────────────┼──────────┤ │9 │LINE (陳力榕與陳炳銳) │審易卷第61頁 │ │ │102年4月12日(週五) │ │ │ │陳炳銳:張里長逼我們付利息,要我們賣房│ │ │ │ 子搬家還要告我們詐欺,我們快沒│ │ │ │ 房子住了,妳不還我們車子也不出│ │ │ │ 面妳真的要害死我們嗎?( 20: │ │ │ │ 00 ) │ │ ├──┼───────────────────┼──────────┤ │10 │LINE (陳力榕與陳炳銳) │審易卷第61頁 │ │ │102年4月13日(週六) │ │ │ │陳炳銳:張里長逼我們付利息,要我們賣房│ │ │ │ 子搬家還要告我們詐欺,我們快沒│ │ │ │ 房子住了,妳不還我們車子也不出│ │ │ │ 面妳真的要害死我們嗎?(14:00)│ │ │ │陳炳銳:妳連車子都不還我們妳屌是什麼居│ │ │ │ 心?(14:01) │ │ │ │陳炳銳:張里長逼我們付利息,要我們賣房│ │ │ │ 子搬家還要告我們詐欺,我們快沒│ │ │ │ 房子住了,妳不還我們車子也不出│ │ │ │ 面妳真的要害死我們嗎?妳們還真│ │ │ │ 的很不要臉!不出面處理債務!妳│ │ │ │ 們是要這樣躲一輩子嗎?快點出來│ │ │ │ 面對阿伯!(21:05) │ │ ├──┼───────────────────┼──────────┤ │11 │LINE (陳力榕與陳炳銳) │審易卷第 61 頁至第 │ │ │102年4月16日(週二) │61 頁背面 │ │ │陳力榕:本票是開我的名字你們不要理他律│ │ │ │ 師會處理(12:05) │ │ │ │陳炳銳:到底有沒有 1000 萬的支票在陳董│ │ │ │ 那裡?(12:08) │ │ │ │陳炳銳:妳車子那時後要還我!我要抵給和│ │ │ │ 潤抵責債!妳們不要再這麼不要臉│ │ │ │ 了!(12:11) │ │ │ │陳力榕:支票是孫效義的跟你無關你少講話│ │ │ │ 就好免得一起吃官司(13:49) │ │ │ │陳炳銳:陳董今天把票軋進去銀行已經通知│ │ │ │ 我們了,妳自己開的票都不知道!│ │ │ │ 反正妳就是亂開我們的票要害我們│ │ │ │ 去死就對了?(14:34) │ │ │ │陳力榕:你千萬不要在理他那一千萬的票早│ │ │ │ 就有另外開孫效義的票我已經請律│ │ │ │ 師處理(15:23) │ │ │ │陳力榕:你不要在多嘴等收到任何東西我都│ │ │ │ 會請律師處理現在我們就是要辦他│ │ │ │ 重利罪刑事罪你不要遇到人一直講│ │ │ │ 你少講話免得被人抓到把柄有任何│ │ │ │ 事上法院在說我已經準備好要打官│ │ │ │ 司走到這一步只能這樣張里長你也│ │ │ │ 不要跟他講太多只要他提告律師就│ │ │ │ 會告他恐嚇罪刑事罪就會成立(15│ │ │ │ :33) │ │ │ │陳炳銳:反正我不管妳怎麼做!我跟之菁的│ │ │ │ 票就是妳亂開的,錢也是妳跟姬躍│ │ │ │ 翰兩個借的!妳們自己出面處理!│ │ │ │ (15:41) │ │ │ │陳力榕:我已經請律師處理現在也只能這樣│ │ │ │ 沒別的辦法(15:46) │ │ │ │陳炳銳:妳為什麼不把車子還我們?讓我們│ │ │ │ 可以還和潤汽車(21:20) │ │ │ │陳炳銳:陳董要是找黑道來找我們麻煩那怎│ │ │ │ 麼辦?(21:22) │ │ │ │陳力榕:他不敢叫你不要接他們的電話誰叫│ │ │ │ 你要接為什麼效義沒事因為他都有│ │ │ │ 聽律師的話他如果感叫黑道最好我│ │ │ │ 就讓他上頭版新聞隨時學會錄音有│ │ │ │ 任何事我的律師都會處理你最好對│ │ │ │ 他們講話都要很小心免得設陷阱明│ │ │ │ 天我會問律師他偷軋我們已換的票│ │ │ │ 要如何處理記住欠錢只是民事(21│ │ │ │ :31) │ │ │ │陳炳銳:妳車子那時後要還我!我要抵給和│ │ │ │ 瑞抵責債!妳們不要再這麼不要臉│ │ │ │ 了!( 22:43) │ │ │ │陳炳銳:妳這麼有本事車子趕快過戶!我跟│ │ │ │ 之菁可沒欠妳們甚麼?反正陳董、│ │ │ │ 阿伯張里長都是妳們惹出來的!妳│ │ │ │ 們自己處理!(23:03) │ │ ├──┼───────────────────┼──────────┤ │12 │LINE (陳力榕與陳炳銳) │審易卷第 61 頁背面至│ │ │102年4月17日(週三) │第62頁 │ │ │陳炳銳:張里長是用妳拿我向他借的支票要│ │ │ │ 告我們,又有本票來告房子的設定│ │ │ │ ,我們拿什麼來保護自己,妳跟本│ │ │ │ 都不會有事,本票強制執行把房子│ │ │ │ 法拍,我們又沒錢我們要住哪裡?│ │ │ │ ( 16:34) │ │ │ │陳炳銳:張里長告妳時妳又收不到通知妳要│ │ │ │ 怎麼處理?我問法律諮詢說房子若│ │ │ │ 法拍,二拍的人都不見得拿的回全│ │ │ │ 部設定的錢了,何況設定第三拍的│ │ │ │ 人就更別想了。妳的律師能保障我│ │ │ │ 們什麼啊?( 16:43) │ │ │ │陳炳銳:我們只想保住我們的房子可已有地│ │ │ │ 方住,之菁也懷孕了,只剩我能賺│ │ │ │ 錢我哪來那麼多錢付那麼多的貸款│ │ │ │ ?(16:49) │ │ ├──┼───────────────────┼──────────┤ │13 │LINE (陳力榕與陳炳銳) │審易卷第62頁 │ │ │102年4月20日(週六) │ │ │ │陳炳銳:張里長說有 250 萬的支票,有本 │ │ │ │ 票。詩麗說支票是三和 101 李紀 │ │ │ │ 台的房子作擔保時開的,本票是我│ │ │ │ 們的房子設定時開的。張里長怎麼│ │ │ │ 可以再哪那些票來跟我們要更多錢│ │ │ │ ( 22:37) │ │ │ │陳炳銳:銀行說軋進去的票沒有抬頭,日期│ │ │ │ 是去年 7/19 金額 1000 萬. 陳董│ │ │ │ 會拿票告我們嗎?妳要怎麼做( │ │ │ │ 22 :45)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