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58號
- 原告
- 李振義
- 被告
- 王承庸
- 被告
- 異國設計有限公司
- 上一人代表人
- 鄢家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3 年度桃交簡字第245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 官 曾雨明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3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58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3 年度桃交簡字第245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 官 曾雨明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