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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208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吳為平彭怡蓁何孟璁

原告
劉政昌
被告
黃信哲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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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蔡鍾賢

上列被告因103 年度桃交簡字第3681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彭怡蓁

                  法 官 何孟璁

                  書記官 陳亭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208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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