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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3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黃俊華張宏明李麗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38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徐藝峰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 年10月8 日103 年度訴字第438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而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徐藝峰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3 年10月8 日103 年度訴字第438 號第一審判決,嗣經提起上訴,核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於同年11月28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嗣該裁定因未獲會晤本人,而將文書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於103 年12月8 日簽收,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可參,現本院前所命之補提理由書期限已屆至,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說明,上訴人之上訴即不符合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俊華

法 官 張宏明

法 官 李麗珍

書記官 陳旎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38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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