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2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2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魏熏業
- 選任辯護人
- 劉世興律師
翁意茹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5 年5 月27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魏熏業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於本院。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魏熏業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之規定,命被告魏熏業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