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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436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許雅婷林大鈞葉韋廷

原告
林茂昇
被告
凃淑容

       王信凱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103 年度易字第141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葉韋廷

                  書記官 鄭敏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436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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