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原易字第6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原易字第64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孫益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12753 號、103 年度偵字第13672 號、103 年度偵字第13981 號、103 年度偵緝字第1459號、103 年度偵緝字第1461號、103 年度偵緝字第1463號、103 年度偵緝字第14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孫益民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孫益民因涉犯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第321 條第2 項及第1 項第2 、3 款加重竊盜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尚有多次竊盜犯行在偵查中,復於起訴書所載之時間,僅因缺錢花用即隨機行竊,亦無正當工作,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3 年11月27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羈押期限即將屆至,經本院於104 年2 月10日訊問被告,並聽取檢察官對於延長羈押與否之意見後,認被告所涉之竊盜犯行,經本院於104 年1 月27日以103 年度原易字第6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在案,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尚有多次竊盜犯行在偵查中,復僅因缺錢花用即隨機行竊本案被害人,目前亦無正當工作,是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本院權衡社會秩序、公共利益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等情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本件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未消滅,被告應自104 年2 月27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呂曾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