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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原訴字第32號

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蕭世昌紀榮泰徐漢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原訴字第32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文傑 (即具保人)
指定辯護人
翁瑞麟律師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文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玖佰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及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被告李文傑前經本院通緝,嗣遭緝獲後,法官諭知准予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下同)900 元,並限制住居於桃園市○○區○○路000 巷00弄00號。被告旋於民國105 年1 月5 日繳納現金900 元後,本院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見審卷㈢第34頁)。

三、茲以被告李文傑經合法傳喚、拘提未到場,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蕭 世 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法 官 紀 榮 泰

法 官 徐 漢 堂

書記官 陳 淑 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原訴字第32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商業會計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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