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原訴字第3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原訴字第32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文傑 (即具保人)
- 指定辯護人
- 翁瑞麟律師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文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玖佰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及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被告李文傑前經本院通緝,嗣遭緝獲後,法官諭知准予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下同)900 元,並限制住居於桃園市○○區○○路000 巷00弄00號。被告旋於民國105 年1 月5 日繳納現金900 元後,本院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見審卷㈢第34頁)。
三、茲以被告李文傑經合法傳喚、拘提未到場,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蕭 世 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