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164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訴字第164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彭國錦
- 選任辯護人
- 謝孟儒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本院103 年度審訴字第164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彭國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彭國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3 年度審訴字第1649號之第一審判決,而未附具體理由,於民國104 年1 月15日具狀提起上訴,且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具體理由,爰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限期補提上訴之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