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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29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蔡榮澤蘇昌澤林宜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訴字第299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明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公訴人提起公訴(103 年度毒偵字第21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壹佰零叁年肆月柒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明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發現案件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揆諸上開規定,自應撤銷對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林宜靜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299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