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
- 李汪元
- 被告
- 李訓昌
詹智祥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2 年度審易字第250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查原告李汪元於本院102 年度審易字第2504號被告李訓昌、詹智祥被訴竊盜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附民字第38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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