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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字第38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吳為平楊廼伶華奕超

原告
李汪元
被告
李訓昌

      詹智祥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2 年度審易字第250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李汪元於本院102 年度審易字第2504號被告李訓昌、詹智祥被訴竊盜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楊廼伶

法 官 華奕超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附民字第38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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